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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国热”背后的法律风险

  • 发布时间:2023-08-10 18:41:22

  • 发布来源:考而思

  • 摘要: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再次成为时下热点,无论是求知求学抑或是放松身心,大家一定要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牢记心头。下面请您查收“出国热”的法律Tips。

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再次成为时下热点,无论是求知求学抑或是放松身心,大家一定要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牢记心头。下面请您查收“出国热”的法律Tips。

注意“出国热”背后的法律风险

出国机构人去楼空 留学费用竹篮打水

基本案情:韩某冒充留学机构工作人员,以帮助刘某、冯某的孩子办理出国留学为名,骗取二人171万元。韩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以挥霍。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向刘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元、向冯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法官释法:可以理解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但办理出国留学时,还请大家树立防骗意识。1.正规渠道不可少。若想出国留学,不要轻信个人的噱头,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留学机构。例如,大家可以先自行查询该机构的公示信息,若是看到经营异常、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等标记时务必谨慎选择,公司的成立时间、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既往输送出国的成功案例等也可作为参考因素。2.盲目缴费不可取。一定在充分了解出国留学流程和相关信息后再下决定是否办理出国业务,切勿盲目缴费。尤其是在仅有工作人员许诺的情况下,更不要轻易转账。转账不论金额大小,都要确保正当使用。3.留存证据很重要。订立书面的出国留学合同必不可少,合同条款需仔细研读,缴费记录要小心留存,沟通过程中的通话录音、视频资料、文字信息等皆可作为证据提交。

诚信履约很重要 合同条款要看好

基本案情:许某与某公司签订《出国留学名校保录取合同》,约定该公司为许某提供留学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奖学金申请手续、协助办理签证以及确保许某被指定学校录取等服务,许某则有权了解服务进度,要求该公司及时完成服务事项;且该公司需要许某配合时,许某应及时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文件,许某向该公司支付定金144740元,许某在该校注册成功后再支付34万元;该公司应在3月1日前为许某拿到指定学校的有效入学通知书,超期则退还定金。合同实际履行中,该公司要求许某提交视频且及时就视频中存在的问题向许某反馈沟通,许某重新录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未能继续办理留学申请。现许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已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面试视频文件,该公司未能按约办理留学申请手续,且该公司明知许某未被指定学校录取应当退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依照合同条款,该公司应向许某返还定金144740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因双方在合同中就退还定金问题有特殊约定,故从其约定,最终只退还了定金。实际上,《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实生活中,“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法律含义天差地别。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定金指在合同订立之前支付一定金钱来作为担保,一般可称为保证金。例如,现实生活中,购车或购房时通常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若购车或购房人违反约定或反悔不购买则该笔保证金不予退回;若出售人违反约定则购车或购房人可获得双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订金一般是指买家交付的意向金或预付款,系一种单方行为,并不具有担保的性质。买方和卖方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都不会出现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即交纳的订金可以予以退还。2.适用范围不同。作为担保方式的定金可适用于多种合同中,并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可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相较之下,订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3.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可在此基础上得到一定经济赔偿。而在给付订金的情况下,即使一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的情形,订金收取方仍需要退还订金给支付方。4.收取的金额不同。定金的金额需要由当事人来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其上限为合同标的物价格的20%,超出规定的金额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订金则由双方约定,法律并未对此有限制性规定。5.功能不同。定金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定金收取方违约,需要双倍赔偿定金金额;订金收取方若违约,其直接退回订金即可。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自己交纳的钱款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并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相应法律风险。

旅游安全要记牢 腰椎骨折非玩闹

基本案情:刘某参加由旅行社组织成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旅游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刘某被高高颠起,其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虽然要求立即住院检查,但旅游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其办理住院手续,回国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30天。现刘某起诉要求旅游社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并退还旅游费等共计7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王女士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

法官释法: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旅游路线及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且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有保障的餐饮住宿等服务。2.告知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的危险区域或危险行为与活动尽到明确充分的提示与提醒。3.适当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置。

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存在减免事由。1.旅游者自身过错。每个人都应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旅游者因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亡,可以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2.旅游者同意。例如,水上运动、高空项目等,警示牌与游客须知中皆载明注意事项,旅游者明知此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或不安全因素,且旅游经营者又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若旅游者遭受合理范围内的损伤,旅游经营者则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大家外出旅游时要做到:1.若跟团出游,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如无紧要情况,切勿单独行动。同时要谨记安全提醒和注意事项,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精神状况;若出现不适或发生意外,立即告知旅行社,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票据凭证,准备好误工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最好能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纠纷或其他意外事件,大家还应有留存证据的意识,比如,照片、录像、录音等其他合法方式。3.外出旅游中要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在各个旅游景点要注意提示标牌和警示内容,不要因猎奇心理或追求刺激造成自己受伤。4.若发生意外,大家可以选择依据合同关系或侵权行为起诉,二选一,不可重复起诉。而且一旦选定合同关系作为案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于合同安全、财产安全,尤其是人身安全,要理性谨慎,一刻都不能马虎。最后,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段美好的出国记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艺林

作者: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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